
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合政布〔2024〕52号
2024年5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4〕4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追木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5.32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合浦县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收土地位置 |
四至 |
1 |
15.3234 |
工业用地 |
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 |
详见合浦县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编号 |
被征收土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公顷) |
1 |
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 追木根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8.5170 |
建设用地 |
6.8064 |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
地 类 |
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8.5170 |
70.5 |
建设用地 |
6.8064 |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日
合浦县人民政府
迁坟公告
合政布〔2024〕54号
合浦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印发了《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4〕14号),拟征收合浦县常乐镇莲南村村民委员会、莲北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3.4015公顷(51.0225亩),作为新建合浦县常乐镇第一小学用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请有坟墓在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亲属,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常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坟墓迁移相关手续(联系电话:合浦县殡葬管理所0779-7292330;常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0779-5606385)。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于无主坟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浦县人民政府
迁坟公告
合政布〔2024〕55号
合浦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7日印发了《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4〕44号),拟征收合浦县山口镇水东、山北、山西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11.6406公顷(174.609亩),作为合浦县白沙河坡田至出海口段防洪整治工程(二期)项目用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请有坟墓在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亲属,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山口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坟墓迁移相关手续(联系电话:合浦县殡葬管理所0779-7292330;山口镇人民政府民政办0779-5202933)。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于无主坟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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