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4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0.8元,二是按本人2023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3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未到达我区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退休人员黄某,1953年12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70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0-69)×2=2元。
退休人员刘某,1946年5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77周岁7个月,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7-69)×2=16元。
退休人员张某,1943年12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80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9-69)×2+(80-79)×3=23元。
退休人员陈某,1941年9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82周岁3个月,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9-69)×2+(82-79)×3=29元。
《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4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此外,执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不包括取暖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
根据国家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的规定,广西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区具体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州市、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市、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
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全区各市本级所在的城区如属于上述地区的,也一并纳入享受艰苦边远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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