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西禁止这类行为!
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发布《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是广西鸟类、兽类及无脊椎动物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和集中迁徙期,因此将此时间段定为禁猎期,全域禁猎。

禁止猎捕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广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全区分布有1151种陆生脊椎动物,每年约有40万只候鸟在广西区域内停留停歇,具有种类多、种群数量少、分布散和栖息地破碎等特点。《通告》的发布,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既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又补充完善了广西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也加大了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那么,禁猎区范围包括哪些?《通告》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禁猎区域,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在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违反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罚?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北海公安查处的非法猎捕案件资料图片
温馨提醒
如发现违反禁猎通告行为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可联系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电话,或联系自治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771-67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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