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捕捞行为
近期有一男子禁渔期
在银海区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
被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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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银海(渔业)罚〔2023〕A-21号)。朱某养在禁渔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最终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没收违法捕捞工具流刺网6包和起网机1台、渔获物38.95公斤(已经放生处理)。
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局2023年7月31日向朱某养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银海(渔业)告〔2023〕A-21号),朱某养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希望广大群众进行捕捞水产品活动一定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严禁违规特别是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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