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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2000元!禁渔期出海捕捞,男子在银海区海域被当场查获!

罚款12000元!禁渔期出海捕捞,男子在银海区海域被当场查获! 北海阿叔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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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北海
2023年5月1日12时起实施海洋伏季休渔
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共3个半月。
休渔海域:
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但是偏偏有人

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捕捞行为

近期有一男子禁渔期

在银海区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

被当场查获

↓↓↓

8月2日,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银海(渔业)罚〔2023〕A-21号)。朱某养在禁渔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最终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没收违法捕捞工具流刺网6包和起网机1台、渔获物38.95公斤(已经放生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朱某养驾驶船名号为银海区监管10331号的船舶在银海区海域(坐标点为:东经109.05°北纬21.22°)进行回收流刺网作业时,被北海市银海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船舶银海区监管10331及捕捞工具进行扣押。
朱某养在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照片》、《现场称重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船名为银海区监管10331的船舶在北海市银海区在禁渔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银海区监管10331船舶上的6包流刺网和1台起网机是当事人朱某养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时所使用的捕捞工具;银海区监管10331船舶的所有人叶某华没有参与此次捕捞行为。

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局2023年7月31日向朱某养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银海(渔业)告〔2023〕A-21号),朱某养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渔业)》第三章第一节第二点的要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捕捞工具流刺网6包和起网机1台、渔获物38.95公斤(已经放生处理);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法律科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希望广大群众进行捕捞水产品活动一定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严禁违规特别是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银海区海洋局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豆腐|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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