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某公司修改分析仪氧气量程标定浓度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发现,北海市某公司在锅炉停运时,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含氧量监测值为15%左右,且某个时间段污染物频繁超标之后突变为稳定达标。执法人员立即将该公司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为飞行抽检对象。
6月12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同步对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开展比对监测。检查发现,该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氧气标定浓度设定为16%,在线数据显示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但根据飞行抽检监测结果,该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0.84倍。
经查,为了使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标,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将氧气量程标定浓度修改为16%,即将实际含氧量约为21%的空气标定为16%,致使自动监控设施监测的烟气含氧量比实际值低,进而导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折算值下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十三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规定的情形,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公司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一)通过对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强化非现场检查,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精心谋划,充分利用全区开展自动监控设施飞行抽检的时机,并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力量,对企业开展突击检查,迅速固定证据,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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