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执法一大队开展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化治理
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近日,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部署安排,专业执法一大队开展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化治理。
本次治理,重点对未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目前,专业执法一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已发现5家在服务所在地没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僵尸”网约车平台企业,正在对发现问题的平台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下一步,专业执法一大队将继续加大对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合规运营整治力度,对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压紧压实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规化进程,提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

普法提醒: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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