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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万元/公顷!合浦发布征地补偿方案,涉及这些地方…

76.5万元/公顷!合浦发布征地补偿方案,涉及这些地方… 北海阿叔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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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合政布〔2023〕93号

 2023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西乌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3〕200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乌家镇大新、丹田、瓦联村民委员会,西场镇大坡、裴屋、谢屋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273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合浦西乌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公顷)

开发用途

征收土地位置

四至

1

2.273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乌家镇大新、丹田、瓦联村民委员会,西场镇大坡、裴屋、谢屋村民委员会

详见合浦西乌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土地村(组)

征收的地类

面积(公顷)

1

乌家镇大新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2616

2

乌家镇丹田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1744

3

乌家镇瓦联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1308

4

西场镇大坡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0636

5

西场镇裴屋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6433

6

西场镇谢屋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9993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地  类

面积(公顷)

农用地

2.2730

76.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30日


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合政布〔2023〕92号


2023年1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乌家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3〕249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廉州镇廉北村民委员会,乌家镇丹田、岭顶、瓦联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990公顷和收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的国有土地0.40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合浦乌家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

编号

用地面积

(公顷)

开发用途

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四至

1

1.702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廉州镇廉北村民委员会;乌家镇丹田、岭顶、瓦联村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

详见合浦乌家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收回)土地村(组)

征收(收回)的地类

面积(公顷)

1

廉州镇廉北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1836

2

乌家镇丹田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1774

3

乌家镇岭顶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8225

4

乌家镇瓦联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1155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

农用地

0.4033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收回)土地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地  类

面积(公顷)

农用地

1.7023

76.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11月24日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和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30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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