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北海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据《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发布了相关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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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市区内,“北至向海大道及北海岸沙滩,西至西海岸沙滩,东至南珠大道,南至南海岸沙滩”范围内区域。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北海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但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建成小区参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据了解,2024年5月6日,北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7月2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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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免疫和登记、日常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在北海市实行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这意味着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规定了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即设置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禁止养犬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必须依法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登记制度和限制养犬措施,规定每户限养两只犬,并规定了办证条件和流程。针对外地旅居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情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超过1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本图由ai生成
《条例》还对养犬人日常行为规范、携犬出户、禁止进入的场所和区域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明确养犬人不得有放任犬只自行出户、遗弃虐待犬只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作出具体规定,列举了犬只禁入的场所和区域;明确犬只伤人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规定建设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场所管理。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非营利性的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条例》对在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补充设置了行政处罚,并根据北海市管理实际需要,对未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养犬、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在重点管理区和禁止养犬区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等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特别是对组织、参与斗犬,虐待、遗弃犬只和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不得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以及不得放任犬只吠叫、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具体规定,并设置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标准,有针对性地解决涉犬纠纷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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