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北银综执银滩罚〔2025〕147号
2025年10月31日,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蒋xx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住宅南面建设下沉式梯间,离地2m;第二、三层北面挑伸、南面封闭阳台,东面挑伸;第四层(顶层)东、南、北面挑伸、扩建。该住宅楼批准建设三层,批准建筑面积201.70㎡,实际建成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楼房,测绘建筑面积314.28㎡。经现场勘验及核对经批准的房屋施工图,核准违法建筑面积共120.676㎡。
蒋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银海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蒋xx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线索移交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29日向受委托人梁业凤依法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银综执银滩告〔2025〕147号),受委托人梁业凤在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声明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蒋xx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伍拾陆元陆角捌分(¥25456.68)。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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