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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新规:举报这类人员,最高奖励3万元!

北海新规:举报这类人员,最高奖励3万元! 北海阿叔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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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举报偷渡、“三非”人员等

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规定(试行)


经研究决定,现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偷渡及“三非”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特制定奖励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偷渡专项治理行动,严打偷渡、“三非”(即非法入、非法居留、 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下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严密边境管控防线,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范围、方和内容

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举报涉偷渡、“三非”人员违法犯罪线索、行为和犯罪嫌疑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军队、武警、海关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偷渡、“三非”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偷渡、“三非”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和线索,通过其他人予以举报。

二、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或亲临举报等方式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1. 电话举报:拨打 0779-110 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2. 亲临举报:可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或北海市公安局举报。

3. 书信举报:来信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 168 号,收件人: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4. 其他方式举报:根据工作需要,举报人通过其他工作途径举报的,符合举报奖励标准,也可予以奖励。

三、举报线索应具体明确,一般应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第三条 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接到涉嫌偷渡、“三非”人员违法犯罪举报线索后,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如不属于上述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反馈举报人。

二、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对同一起案件的举报不重复奖励,按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及最高标准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公安机关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方式:到公安机关签字确认并提供银行账号以便转账。

第四条 奖励范围

提供北海市范围内参与或从事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非法活动线索,或提供“三非”人员线索,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且经查证属实,将予以奖励,属于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已经掌握的线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偷越国(边)境线索范围

1.组织、运送他人偷渡犯罪行为:包括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指挥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渡的;运送他人偷渡的;其他为偷渡犯罪活动安排偷渡路线、交通工具、偷渡时间、支付费用等协助、帮助行为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且经查证属实的。

2.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个人或结伙偷渡,多次偷渡,偷渡后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

二、“三非”人员线索范围 

1.外国人涉嫌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2.公民、企业、单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3.公民、企业、单位涉嫌非法雇佣、介绍无就业类居留许可、 无合法签证及出入境证件外国人工作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偷渡线索,按下列标准给予首位举报人(单位)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1. 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偷渡的违法犯罪人员,每查获一人奖励 500 元,最高奖励 10000 元。

2. 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运送他人偷渡犯罪团伙成员的,每查获一人奖励 1000 元,抓获偷渡犯罪团伙组织者、骨干成员的,每查获一人奖励 3000 元,最高奖励 20000 元。

3.同一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00 元。

(二)举报“三非”人员线索,按下列标准给予首位举报人 (单位)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1.提供相关线索并查获“三非”人员的,每查获一人次奖励 500 元;

2.提供相关线索,对破获重、特大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 6000-10000 元。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责任追究

一、各级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如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奖励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北海市公安局

2025年9月3日


相关名词解释

一、涉及偷渡类

偷渡: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越过国界线或者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不从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经过边防检查,或者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渡:动员、串联、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边境以及为偷越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渡:即以营利为目的,用车、船等运输工具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或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出入边境的行为。

二、涉及“三非”人员类

非法入境:指外国人未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或未从我对外开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经边防检查站查验而进入我国国境的违法行为。

非法居留:指在中国居(停)留的外国人,未在签证或居留许可规定的有效停留期内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非法就业:指未取得在华合法就业身份,私自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 END -


➤内容来源:北政法〔2025〕41号、幸福乌家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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