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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合计850万元!北海一公司违法分包劳务工程给个人被查处!

合同价款合计850万元!北海一公司违法分包劳务工程给个人被查处! 北海阿叔
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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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银综执福成罚〔2025〕23号

2025年7月14日,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市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月6日起将北海海洋产业科技园区海洋科研创新园科研楼建设项目I、J栋项目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马本国,工程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8500000.00)。卢永新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图片由AI生成,与本事件无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17年1月6日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本国签订的《北海海洋产业科技园区海洋科研创新园科研楼建设项目I、J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2.2018年3月10日《关于卢永新同志的人事任命书》1份;3.2025年3月10日和6月5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向你公司和卢永新依法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银综执福成告〔2025〕2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书》,因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卢永新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以及适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中序号B301.62.1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罚款;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永新处以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元整(¥3060.00)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9日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网站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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