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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广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罚10000元!

占用挖掘公路!广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罚10000元! 北海阿叔
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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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之九


 广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4日11时10分,合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某某、刘某(执法证号分别为200504170**、200504170**)在G228线 K6593+400M执法检查时发现:广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 G228线 K6593+400M至G228线 K6596+800M存在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经调查,占用、挖掘情况:挖掘公路达28平方米以上,用于埋设移动的通讯光缆,共点式挖掘公路10处,深度为80厘米、宽度为60厘米。占用公路建设检修井10个。该行为未办理许可手续。广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程度为情节特别严重。


*图源于ai生成,与本事件无关


 处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1号)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目前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1号)的规定。


【焦点问题】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侵害公路路产和路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涉及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侵害公路路产和路权的违法问题。办案中,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对存在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侵害公路路产和公路路权的违法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会严重破坏公路的原有结构,降低公路的承载能力,影响公路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增加公路损坏和坍塌的风险。未经许可的挖掘施工可能导致公路通行状况突变,使驾驶员、交通参与者难以提前预判,极易引发事故。单位和个人如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应当依法依规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行后方可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查处擅自挖掘公路行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管理,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 END -


封面由ai生成

➤内容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泡泡|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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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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