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第30期】巡回法庭
铁山港区法院巡回法庭再出发
公开审理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为持续严厉打击涉边违法犯罪,8月27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南康镇秋风塘村委,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诈骗犯罪案件,将庄严的法庭设于群众身边,让法治精神深入乡村。
三名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至两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名被告人分别在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通过旅游签证出境,在境外以“引流”的方式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已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三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此,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综合案件整体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庭审吸引了众多村民旁听,不仅实现了对涉边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更让村民直观了解涉边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下一步,铁山港区法院将继续深化与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坚决遏制涉边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和爱国自觉性,共同构筑坚固的边境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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