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软件发布信息越来越方便。为了日常工作生活的信息交流,每个人也或多或少会加入到一些“群聊”中。然而,有的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将网络空间视为自由空间,逞口舌之快,发表不正当言论,从而引发名誉侵权事件。
基本案情
郭大姐(化名)、罗大姐(化名)同为北海某小区的业主,入住小区后发现房屋质量、物业管理均存在问题,遂与其他业主商议决定筹建业主委员会维权。然而,业主委员会筹建过程中,二人却因筹备问题心生嫌隙,相互猜忌。
2024年,案外人陈某(化名)将罗大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发送到“北海某小区业主群”群聊中,截图内容显示罗大姐直指郭大姐在业主委员会筹备中有不当操作等相关言论。此外,罗大姐多次在微信群中发表针对郭大姐的不当言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
郭大姐认为罗大姐的行为导致自身名誉严重受损,遂将罗大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罗大姐在群聊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那么,罗大姐在微信群聊中发表的不当言论
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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