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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8.80元/户·月!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公布!

城镇居民8.80元/户·月!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公布! 北海阿叔
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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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查看


关于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有关事项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垃圾处理体系的可持续运转,与每一位居民的生活品质息息相关。通过科学合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我们能够保障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最终无害化处理全流程的高效运行,为城市筑牢生态屏障,守护宜居环境。为进一步做好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营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海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图片源于ai生成,与本事件无关


二、征收依据和标准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告》(北政布(2004)5号)、《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北价费字(2004)14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8.80元/户·月;

2、暂住居民:2.00元/人·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50元/人·月;

4、餐饮娱乐业:3.50元/箩·次(每箩25公斤,不足12.5公斤按半箩计,超过12.5公斤不足25公斤按1箩计);

5、餐饮娱乐业以外商业门店:

(1)面积30m以下:25元/店·月;

(2)面积30-50m:30元/店·月;

(3)面积50-100m:35元/店·月;

(4)面积100m以上:按垃圾量136元/吨;

6、临时摊点:30元/点·月;

7、宾馆、饭店、招待所:3.00元/床·月;136元/吨;

8、厂矿企业、车站、市场、学校、医院、部队等:136元/吨;

9、有毒、有害垃圾:300元/车·次;

10、粪便清运:汽车:180元/车·次;手拖:80元/车·次;

11、建筑垃圾处置费:4.50元/吨。


三、征收方式

一是委托征收。对已在北海市供水公司报装了“一户一水表”的居民户委托市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户代为收取。


二是人力上门征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安装总水表的物业小区等单位由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根据职能授权辖区街道办收费人员上门征收。


*图片源于ai生成,与本事件无关


四、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监督与咨询

若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欢迎拨打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咨询服务热线: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同时,我们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共同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咨询服务热线:

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 

0779-2032919

高德街道办事处

0779-2057410

驿马街道办事处

0779-3203301

东街街道办事处

0779-3800770

中街街道办事处

0779-2066399

西街街道办事处

0779-3052017

海角街道办事处

0779-3059633

地角街道办事处

0779-3920620

站前路供水大厅 

0779-3070202

四川北路供水大厅

0779-3065700


城市环境的维护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支持与参与。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仅是履行公民义务,更是为建设干净整洁、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贡献力量。让我们携手行动,从按时缴费做起,共同呵护海城区的绿水青山,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常见问答


1.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神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生活垃圾产生者是污染的初始源头,理应承担垃圾处理费用,增强环保责任感,提升环保意识。垃圾处理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仅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需求,开征此费用可拓宽资金来源,保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提高处理水平,实现无害化处理目标。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凡在北海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告》(北政布﹝2004﹞ 5号)及《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北价费字﹝2004﹞14号)。


4.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是什么?

答:一是委托征收。对已在北海市供水公司报装了“一户一水表”的居民户委托市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户代为收取。二是人力上门征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安装总水表的物业小区等单位由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根据职能授权辖区街道办收费人员上门征收。


5.海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是谁?

答:根据《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复函》(北发改函〔2023〕95号)文件精神,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北海市海城区市容市政和交通服务中心。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归集到哪个部门?用途是什么?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部门征收后上缴到财政部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终端无害化处理的费用。


7.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价费字〔2004〕14号第四点规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的城镇居民酌情实行收费减免(需提交相关部门低保证明)。


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包含卫生保洁费?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中转、运输和终端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将生活垃圾收集至有关部门设置的垃圾桶之前的清扫、保洁、运输等卫生保洁费用。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物业服务费是否涉及重复收费?  答:安装总水表的物业小区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等)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公司再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至辖区征收部门,但该费用不包括在物业服务费中。


1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从水费中代扣,有关部门为什么还要上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水费代扣的对象只针对在市供水公司报装了一户一水表的居民用户,每户按8.8元/户.月收取。而企业、商铺等作为经营场所,其垃圾产生量、垃圾处理难度与居民有所不同,所以收费标准也不一样,须按经营面积大小、产生垃圾量等进行核定收取。


11.单位和个人拒缴或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2015年修正)规定: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市海城区市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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