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一批工贸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市应急管理局筛选3起工贸企业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件1
2024年6月6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水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局部水喷淋系统、氨气检测探头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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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并处人民币3.3万元的罚款。
案件2
2024年6月6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水产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氨机房氨气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件3
2024年6月18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海产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局部水喷淋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并处人民币5.8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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