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在未取《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到患者居住地采用中药、针刺、拔罐、服用保泰松、泼尼松等方式为癌症患者吴某治疗,收取费用71685元。
经查,黄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根据听证笔录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给予黄某某:没收违法所得71685元,并处罚款32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财务科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财务科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生命安全无小事,看病就诊要选择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如遭遇非法行医蒙骗,应将有关病历、药品及相关票据等证据保存好,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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