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应急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合浦工业园区“XXXX园”标准厂房X#厂房第X层
邮政编码:53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 主要负责人:喻XX 联系电话:19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7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本图源于ai生成,与本事件无关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检记〔2025〕工贸-12号,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喻XX在现场检查记录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证据二: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北)应急责改〔2025〕工贸-12号,证明我局已按规定要求该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喻XX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证据三: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任职通知书复印件二份,证明喻XX、盘XX是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证据四: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喻XX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喻XX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该公司未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和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证据五: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盘XX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盘XX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该公司未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和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证据六:2025年7月28日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未做安全设施设计,在检查后聘请广西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安全预评价》、《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工作。
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适格以及身份信息。
证据八: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九:信用中国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你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裁量细则序号第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鉴于你公司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故该行为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事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未做安全设施设计。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在本机关检查后,你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工作。综合考虑,你公司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广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5000000820200)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5000000820200)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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