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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男子实施“电话接口”诈骗被行拘后,再次伙同他人诈骗17万余元!

北海一男子实施“电话接口”诈骗被行拘后,再次伙同他人诈骗17万余元! 北海阿叔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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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谨防“电话接口”诈骗,

莫当电诈“工具人”!














“电话接口”方式诈骗是指通过数据线连接两台电话(手机),一台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台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帮助诈骗分子掩饰诈骗电话真实归属地,实现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的直接沟通,从而进行诈骗活动

案情回顾

杨某曾因以“电话接口”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于2023年7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后再次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北海市某酒店房间内,利用其本人事先准备好的手机两台、数据线一根及陈某提供的移动电话卡两张,以做“电话接口”的方式再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致使被害人廖某霞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73450元。2023年9月,公安机关在北海市某餐厅内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红色vivo手机一台、粉色苹果手机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将其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杨某以“电话接口”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帮助诈骗分子掩饰诈骗电话真实归属地,致使被害人被诈骗大量钱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帮助诈骗人员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以及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大家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沦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帮凶”。同时,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原则,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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