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公众征求
《北海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北海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1月15日前通过来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者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科室:物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9-2032355。
电子邮箱:bhszjj_wyk@beihai.gov.cn。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建设大厦202室(物业管理科)。
附件:北海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北海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县(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剩余筹备经费作为下一次业主委员会换届经费。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辖区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8000元。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资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筹备经费缴纳标准。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必须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微信群公示);
(二)居(村)民委员会意见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到筹备组指定的帐户。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5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无异议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无异议后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于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及公示情况。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及公示情况;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核销,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可申请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选举经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应当及时将账户设立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首次筹备经费存储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筹备经费。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已申请筹备经费,但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所申请筹备经费的盈余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存入筹备经费专用帐户。对拒不返还筹备经费盈余款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追回。
第十七条 2021年1月1日前已交付的住宅小区或已经办理首套房销售手续的住宅小区不适用本办法。2021年1月1日后交付的住宅小区且是首次办理首套房销售手续的住宅小区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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