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的通知


沿海沙滩管控要求:
a.一般管控要求
禁止在沿海沙滩上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擅自开采海砂、擅自占用沙滩、违法新建排污口等;禁止在沿海沙滩上随地倾倒、抛洒废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污染物;禁止在沿海沙滩上经营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屠宰、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禁止在沿海沙滩上储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禁止毁坏沿海沙滩防护设施、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妨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禁止在沿海沙滩上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使用高压水枪、电子射枪等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毒、炸等方法捕捞海产品。
b.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严格保护区:
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挖砂、围填海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对于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红树林等区域沙滩,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限制开发区:坚持保护为主,可以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但应当进行严格科学论证,严格限制围填海和建造永久性非透水建(构)筑物等改变、影响沙滩自然属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限制建设生产过程产生短期较大生态影响,但运营期产生污染或排污生态影响较小的人类活动。允许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对生态有较弱或没有影响的人类活动。鼓励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优化利用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利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沿海沙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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