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受安置的对象及顺序
(一)2021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征迁户及实行产权置换的家庭(含房改房、集资建房、自建房)。
(二)剩余房源(安置)供应对象
1.具有2021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居民户籍或租住住宅房屋满一年的无房产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2.合浦县城无房产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1年执行标准为37956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2021年执行标准为189780元/人)。
3.合浦县城范围内唯一房产已达到C级(含C级,鉴定结果必须是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下危房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4.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在合浦县范围内无房产,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在本县县城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5.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非还建住房供应对象按以下顺序供应:
(1)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单位职工家庭;
(2)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单位职工家庭;
(3)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向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供应;
(4)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6.居住(含租住)在合浦县棚户区范围内公安系统、卫生健康系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环卫工人;
(1)合浦县县直卫生健康单位在职在编、现聘用人员(卫健机关及内设二层机构、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等);合浦县乡镇卫生院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现聘用人员、财政供养的村级卫生室在职村医;
(2)合浦县教育系统单位在职在编、现聘教职人员(含乡镇)。
二、优惠政策
(一)在2025年7月7日之前,置换及购买棚改安置房的,按以下政策补贴
1.已置换棚改安置房的产权置换安置户,非置换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购买部分面积(不含置换房源面积)补贴500元/㎡。
2.已购买棚改安置房的非产权置换户,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面积予以补贴500元/㎡。
3.上述补贴方式为地下停车场车位补贴,车位按3.5万元/个,补贴金额大于或等于3.5万元的可补贴车位1个,补贴金额不足3.5万元的补齐差价可补贴车位1个,不予货币补偿。
(二)在2025年7月7日之日起,置换及购买棚改安置房的,按以下政策补贴
1.产权置换安置户、非产权置换对象,非置换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补贴500元/㎡。
2.补贴方式为在购房价格上直接减扣500元/㎡。
(三)入学优惠政策
1.廉兴雅苑(公园路东延线地块),小学学区房为廉州镇第八小学,初中学区房为合浦四中(如外国语学校招生,纳入该校);
2.廉兴祥苑(东较场路 1#地块),小学、初中学区房均为实验学校。
三、优惠时间节点
自2025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在此期间购买棚改安置房的,享受政府补贴政策,过期不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