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为群众办实事】
整治进水井异味获好评
4月14日下午,市排水设施养护所接到市民反映称:湖南路转入东海街200米处道路旁有两处进水井持续弥漫着酸臭味,行人掩鼻绕行,临街住户不敢开窗。
次日经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发现该路段两处进水井因有人图方便私自倾倒泔水,泔水在高温环境下发酵,形成刺鼻气味。
市排水设施养护所工作人员对该处进水井先用吸污车把发酵杂物吸干净,再用高压水枪冲洗进水井及路面,经过1个多小时的操作,很快异味就消失了。
清洗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还向临街商铺商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往雨水井倾倒泔水、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还会危及水环境安全和公共道路安全。同时,工作人员还普及了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禁止下列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爱护身旁的排水设施,不要往进水井中倒入污水杂物!如发现此类违规行为,请进行劝阻或拨打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处监察科电话:2055283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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