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车辆的通告(第一期)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主动将名下已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置,或与执行法官联系后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相关信息详见交付车辆清单。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如有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交付车辆并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可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的申请,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对先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79-3963330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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