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的通报
桂北渔63***船船长黎**、桂北渔61***船船长黄**、桂北渔64***船船长刘**、桂北渔68***船船长卢**未按规定开启、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未按规定办理渔业渔船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2025年6月4日,根据《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加强渔业渔船安全执法监管的函》工作要求,北海市海洋局依法对桂北渔63***船、桂北渔61***船、桂北渔64***船、桂北渔68***船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桂北渔63***船船长黎**、桂北渔61***船船长黄**、桂北渔64***船船长刘**、桂北渔68***船船长卢**自述,同时执法人员在广西渔政指挥中心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调取了船舶出海作业的相关航行轨迹,发现这4艘渔船均缺失相应航次的航行轨迹数据;经查询中国渔政渔船进出港报备查询系统,发现船长也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桂北渔63***船船长黎**、桂北渔61***船船长黄**、桂北渔64***船船长刘**、桂北渔68***船船长卢**均涉嫌未按规定开启、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以上违法行为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调查,这4位船长均为初次违法,符合较轻违法情节,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4位船长未按照规定开启、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行为分别处罚款¥5000.00元;
2.对4位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渔船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分别处罚款¥6000.00元。
按规定开启、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是各渔船船主、船长的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渔船及船员的海上航行作业安全,请广大渔民朋友认真做好渔业安全生产船主第一责任人、船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保持北斗等安全通导设备24小时开启,积极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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