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望风”也犯罪!北海这3人被判刑!

“望风”也犯罪!北海这3人被判刑! 北海阿叔
2025-10-29
0
导读:点击查看


【2025年第34期】巡回法庭

铁山港区法院巡回法庭第三站

公开审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为进一步震慑各类涉边违法犯罪,10月1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带着国徽和案卷,来到了兴港镇富屋村委,开始了今年的第三场“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

三名被告人刘某某、全某某、吴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全某某、吴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2024年10月某天夜晚至凌晨为走私分子望风,并于当日凌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走私的巴西冻品牛肚、牛百叶共计14.81吨,价值506580元。2025年6月,三名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全某某、吴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为他人走私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参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此,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综合案件整体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庭审吸引了各乡镇群众120余人旁听,不仅依法惩治了走私犯罪,更是一次面对面的法治警示教育活动。下一步,铁山港区法院将持续保持对走私、偷越国(边)境等各类涉边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让法治力量在群众心中深深扎根。


(向上滑动启阅)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泡泡|转载请注明

➤北海阿叔 商业推广联系:bh9584(请备注店名)



图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北海阿叔
记得每天来看一看北海阿叔,了解北海事。如有疑问,爆料请联系:bhv114。
内容 10450
粉丝 0
北海阿叔 记得每天来看一看北海阿叔,了解北海事。如有疑问,爆料请联系:bhv114。
总阅读7.5k
粉丝0
内容10.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