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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超市、粉店下手!有人故意携带22张百元假币到北海“消费”!判刑了!

专挑超市、粉店下手!有人故意携带22张百元假币到北海“消费”!判刑了! 北海阿叔
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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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支付的盛行

民众日常多采用手机支付

一些犯罪分子便抓住人们现金使用减少

防范意识下降的心理,使用假币

↓↓↓

*AI照片,与本事件无关。


“杨某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期,由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杨某某携带22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冠字号均为:K21R782662)到北海于2月3日至4日期间,骑共享单车在北海市内转悠寻找使用假币机会,后在北星路某超市、某鲜粉店、某猪脚粉店等多处店铺以购买小额商品找零等方式,成功使用了6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案发后,抓获杨某某并查获16张百元假人民币。经查,杨某某曾于2017年至2023年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使用假币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在外出消费或者使用钱币交易时,务必要提高警惕,仔细鉴别,谨防上当受骗。致富之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若不小心误收了假币或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严禁二次流通,严防风险扩散累及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海城检察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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