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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银卫医罚〔2025〕5号
近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邸XX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租住的银海区金海岸大道银滩万泉城2区X栋X单元XXXX号房内为微信名为“轻松快乐XXX”、“*成”等6名顾客开展了针灸治疗,共收取8948元。
经查,邸XX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8948元和规格为0.25×40mm的45袋(10只装/袋)、规格为0.25×25mm的34袋(10只装/袋)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并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3倍即30000元罚款。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首先到北海市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银海区卫生监督所)703室(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长沙路66号银海区人民医院七楼)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进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将回执单交至北海市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银海区卫生监督所)703室(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长沙路66号银海区人民医院七楼)]。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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