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关继承,书面承诺有效!
北海发布新措施→
10月9日,我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新增以书面承诺代替失联继承人申请的情形,细化两种以书面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的情形。
记者从《通知》了解到,《通知》中的措施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群众在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申请人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与此前施行的措施相比,《通知》新增了以书面承诺代替失联继承人申请的情形,部分继承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时,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人因久居国外情形失联无法到场的,由申请人出具无法联系书面承诺。同时,《通知》还从穷尽取证途径、申请材料相互印证等多个方面,对以书面承诺代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亲属死亡证明材料两种情形进行细化。
据了解,在以往,当多名继承人中有出现因久居国外而失联的继承人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业务。《通知》施行后,属于法定继承的,申请人出具该继承人无法联系的相关证据及书面承诺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均等份额保留失联法定继承人份额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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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专门对“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通过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中的“途径”进行说明。“途径”包括向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继承人单位、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等获取有关情况。继承人在办理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前已积极通过以上途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但仍无法获取的可认定为“穷尽取证途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作为已经积极申请的佐证。
需要注意的是,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诚信体系失信名单的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函询等方式证实继承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等四类情形,申请人无法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非公证继承相关业务。
此外,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继承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拨打0779—2060356,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非公证继承相关业务。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扩大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通知》可自行登陆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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