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鬼”肥料现形记!
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资领域假冒伪劣、违规经营等行为,切实净化消费环境,为辖区农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部门规章链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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