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艾无小事
住宿场所不放置安全套将受罚
由北海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海城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公共场所联合执法中发现,海城区某酒店客房内未放置安全套,场所区域内亦未发现放置安全套或发售设施。

经核实,北海市海城区卫生健康局认定该酒店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之规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并结合其他违法事实合并处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14日,该酒店自觉履行,本案结案。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五条 第五项规定“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
5.6.6 规定“公共场所应在相应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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