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北银综执福成罚〔2025〕75号
被处罚人名称:北海市银海区xxxxxx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2G(1-1)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10月中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委会xx村占用林地建设砖混结构猪栏一间以及砖混结构管理房屋一间用于养殖和管理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分别为468平方米和110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 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 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 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5年12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1份;4. 2025年12月11日制作的《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5年12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 2025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银综执福成告〔2025〕75号),你公司于2025年 12月31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权利声明书》,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序号1裁量阶次轻微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元整(¥5780.00)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6日
- END -
➤内容来源: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海苔|转载请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