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警惕!无处不在的网络泄密
智能应用篇--保密提醒
1.不得使用图文识别软件拍摄、识别涉密文件、资料。
2.不得使用AI写作软件输入、处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
3.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4.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信息公开篇--保密提醒
1.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2.信息公开前,应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审查。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将转发文件、扫描文件、汇编文件、通知附件等作为重点审查对象,逐份、逐页审查。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载并留档保存。
网络办公篇--保密提醒
1.不得使用微信、QQ、钉钉等通信工具点对点发送或群发涉密文件、资料。
2.不得使用互联网邮箱、网盘、云盘等存储、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3.不得使用非密办公局域网起草、审批、流转涉密文件、资料。
4.涉密会议、活动不得使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不得使用无线话筒、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或装置。
社交媒体篇--保密提醒
使用微信、QQ、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须注意:
1.不发布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敏感信息。
2.不评论、转发任何与国家秘密相关的内容。
3.不透露自己接触到的涉密或敏感事项情况。
4.不炫耀自己的涉密人员身份或所在涉密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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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北海炼化公司保密办
编辑:黄丽凤
审核:唐六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