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年换新衣,政策也不例外。需要我们财会人更新的政策类知识多的不计其数。这不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了n条最新文件,奥奥给大家列了6条可能会和工作息息相关的政策。快来学习一下吧!
但在这之前奥奥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广大财务人员:
重点提前一览,根据需要选择:
1、再次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3、2020年新的印花税票发布,2019年12月25日启用;
4、48号税收征管公告正式明确: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税务总局正式明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文件刚刚出台;
6、《无欠税证明》可以开具了!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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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原《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细分为(A表)、(简易版)、(问答版)以便各类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选用申报表,降低填报难度。
(二)境外所得税纳税人:(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能够较为清晰地计算记录和填报抵免限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三)设计了《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以便扣缴义务人能够较为便捷规范地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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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

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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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补充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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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的印花税票发布

2020年新的印花税票发布、税票图案、规格、防伪措施已公布。
2019年印花税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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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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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一、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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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欠税证明》可以开具了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无欠税证明》是指表明纳税人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是指纳税人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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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腊八就是年
一年一岁一团圆
送一颗奥豆给您
愿您万事“粥”全

丨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 整理发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来税往、小陈税务08、大白学会计。若须引用或转载,请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