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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务院发布,与会计息息相关的6条政策新政

刚刚,国务院发布,与会计息息相关的6条政策新政 东奥会计在线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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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说起最让会计人头痛的事情,一是考证,二是财税政策的频繁发布和调整。

说起最让你人头痛的事情,一是考证,二就是财税政策的频繁发布和调整。且不说工作上需要调整,连考试内容都需要重新理解和背诵。


这不国务院又出了新规,2月1日起实施。但反过来想,这对于财务人来说,何尝不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遇。


随着自我不断学习,那些在工作中用到的财会知识会一步一步被串联成框架体系。就在一个更高的高度,更全面地理解财会工作。


如果你能够把握好这个机遇,无论是否考取证书,2020年都可以在财务这条大路上大展宏图、熠熠闪光。

政策一


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自行开具专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政策二


自2020年2月1日起,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




政策三


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执行新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公告第二、三、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新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公告同时明确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处理流程和方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政策四


自2020年2月1日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新规定



为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界定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要求与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情形等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本图来源:税台网


政策五


自2020年2月1日起,部分地区试点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新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公告明确,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政策六


2月纳税期限延长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丨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 整理发布,来源:中税答疑、大白学会计、国家税务总局、东奥会计在线。若须引用或转载,请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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