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最让你人头痛的事情,一是考证,二就是财税政策的频繁发布和调整。且不说工作上需要调整,连考试内容都需要重新理解和背诵。
随着自我不断学习,那些在工作中用到的财会知识会一步一步被串联成框架体系。就能在一个更高的高度,更全面地理解财会工作。
政策一
政策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政策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公告第二、三、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新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公告同时明确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处理流程和方式。
政策四
为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界定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要求与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情形等等。

政策五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公告明确,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政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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