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又一年,虽然各考种成绩都已尘埃落定,但同时也意味着新一年考季的开始。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总结去年的经验并整合相关的考试资讯,为下一年的高分上岸做好准备,尤其是政策类的变动。
还记得去年各考种在考试时,小税种的难缠绊倒了不少人;上个月增值税的立法又让多少人诚惶诚恐...
所以在这个大家开始为明年考试做准备、做计划的关头,奥奥给大家盘点盘点小税种新政,需要的记得收藏:
要点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二: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申报表修订
1. 自2019年1月1日,启用新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 自2019年7月1日,启用新修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自2019年10月1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要点九: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要点十:文化转制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注意: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要点十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要点十二:延续供热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要点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要点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要点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要点十七: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申报、减免税办理等征收管理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要点十八:明确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明确车辆购置税应税范围、计税价格、纳税义务时间、免减退税等有关具体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要点十九:明确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明确继续执行的诸如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多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要点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政策的变动往往与考试息息相关,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大家。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今日福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并针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本次公布内容的三个重要看点
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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