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票又出新规!4月1日起,通行费发票入账、报销、抵扣必须这样办。
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了2017年第66号公告。
一、只有办理ETC卡的才能开具电子发票,取消了用户卡客户
用户卡客户自4月1日起,不能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了。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这其实是必然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已经明确,2020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可全额开具不征税发票,之后发生通行费不再给开发票。
不征税发票的特征是: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这类发票不能抵扣。
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0年4月1日起,只有办理ETC卡缴纳的通行费才能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而未办理ETC的,通行费就只能拿到纸质发票。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都是合法有效的发票种类,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进行入账和报销,但是抵扣就不一样了。
2019年1月1日起,纸质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只有征税发票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2020年4月1日后,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标准,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梳理如下:
1、企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经过勾选认证后可以凭票面上载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
注意,企业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不能抵扣。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票样如下:
2、企业取得桥、闸通行费通行费,按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那么,通行费发票具体如何抵扣?一个案例让你弄明白!
某运输公司带着货物从R城出发送往P港,先后经过高速公路、跨海大桥和一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费用309元,过桥费用21元,一级公路费用105元。从R城到P港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9÷(1+3%)×3%=9(元)
一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5÷(1+5%)×5%=5(元)
过桥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1÷(1+5%)×5%=1(元)
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发票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文字太多看着累?记不住?一张思维导图,方便你直观了解。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丨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 整理发布,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经理人、税财、税台、国家税务总局等。若须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