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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社保免交5个月,各地正式文件出台!会计赶快学习

定了!社保免交5个月,各地正式文件出台!会计赶快学习 东奥会计在线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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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刚刚!社保减免细则终于出台!

刚刚!社保减免细则终于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版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


  • 各省社保减免文件正式下发。





  • 新版《指引》变化




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联合发布通知




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规定


  • 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批量发起退费,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减免流程


  • 为避免后续产生批量退费3月起,社保费可暂缓申报



降低费率政策延长时间


  •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


2、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3、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各省份文件正式下发

社保减免正式拉开大幕


>>>北京文件出台:


北京市人社局表示,对国家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用阶段性减免政策,北京市将顶格执行。

文件内容重点看:


1.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将全部免征,个人缴费部分不免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均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减。


也就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16%调整为8%,以及由0.8%调整为0.4%;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2.三类单位(人员)不在减免之列


  •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人员

这三类单位(人员)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扣缴。


其中,因春节假期调整和疫情影响,未成功扣缴1月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请,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


3.企业类型划分无需用人单位操作

据了解,为提升服务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企业可于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的情况。


如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4.困难参保单位可缓缴社保费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还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 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 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 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 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但需要注意,缓缴不可跨年度。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晚缴纳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减免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不影响参保人权益

本次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


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各省市文件:




社保退费需注意以下事项


  • 本次阶段性减免执行起始月份均为2020年2月(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或预缴不在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社保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收。


  • 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登记信息”栏目,查询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进行划型及对应享受减免政策”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税务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主动调整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在申报缴纳时直接享受本次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



 社保减免、退费相关热点问题


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
(1)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由各市确定。



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

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费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目前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前面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应缴金额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但是医疗保险不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呢?


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的缴费政策执行。

而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比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市,按照《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规定,2019年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从6%降低到5.5%,那么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税务机关将按照单位缴费费率6%的50%征收。

由于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系统原有的缴费费率,所以上述例子中,电子税务局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仍然显示为5.5%,但是用人单位应缴费款=6%×50%×缴费基数。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


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



树扎根,才稳

人落地,才踏实


丨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 整理发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北京人社局、税来税往、大白学会计、郝老师说会计(郝守勇)。若须引用或转载,请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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