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洁洵老师【法条磨耳朵】第五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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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2019年、2018年、2011年)
2.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况: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019年)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指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2012年)
2.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提示1】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内幕信息中“计划”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提示2】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9年、2018年)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2011年);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2019年、2016年、2015年、2014年)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14年)
【提示】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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