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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中级考生请尽快做这件事,否则影响考试报名、继续教育……

这些中级考生请尽快做这件事,否则影响考试报名、继续教育…… 东奥会计在线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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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必须重视!


我们知道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就是对会计人员的建档入库。


这个原理就像身份证一样,不管坐火车高铁还是住酒店,身份证都是证明你本人的依据。


同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职称考试也都依据会计人员信息库中的信息。


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01

会计人员工作地发生变动
请尽快做这件事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其中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做出安排。


图片来源:北京财政局



通知原文

五、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人员信息的,由会计人员登录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出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调出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我市。


(二)会计人员调入我市的,登录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入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入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六、相关要求


会计人员须按全国会计人员系统管理要求,采集填写基本信息,填写时要务必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完毕后,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以免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


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尽快进行信息采集。


除了北京,湖北、上海、内蒙古等地财政部门也发布了信息流转相关的通知。


上海市


图片来源:上海财政局


向上滑动看原文

关于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自2021年11月1日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网上办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


会计人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


2.会计人员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下同)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


3.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完成;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信息予以退回。


4. 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入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https://www.czj.sh.gov.cn)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入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出


会计人员信息调出上海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会计人员登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调出上海”模块提出调出申请,同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等相关资料。


2. 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调出。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 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出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出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三、注意事项


1. 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和调出,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详细办理要求和操作程序,请参见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提示。


2. 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务必正确选择本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出,务必正确选择其他省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


3. 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调出时,有工作单位的,上传加盖公章的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填写);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且非在校生的,应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校学生,应上传学生证明。


4. 会计人员已在本市报名缴费参加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但因尚未结束学习、尚未结束测试等原因,致使主管财政部门尚未确认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信息不得调出。


5. 自其他省市调入本市后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模块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湖北省


图片来源:湖北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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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1 23号)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湖北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个人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诚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鄂财发〔2018〕 13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诚信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一)采集方式。采取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采集流程。


1.会计人员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会计人员登陆湖北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 hubei. gov. cn),点击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查看信息采集须知、操作手册和注意事项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会计人员应按照本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选择管理机构。遇有疑问,请在系统中查阅“咨询电话”并联系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2.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会计人员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登陆系统,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会计管理机构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书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信息采集完成。


四、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


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人员信息的,由会计人员登录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居住证等材料;会计管理机构逐级复核、确认后,调转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本省。


会计人员调入本省的,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转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自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2020年10月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该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统一要求,我省会计人员务必按要求及时填写本人信息和上传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因信息采集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等,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会计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会计人员切实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清单,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确认属地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内蒙古


图片来源:内蒙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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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功能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调转功能已经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调转接口联调通过。现就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流程


(一)调出区外


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cxda.nmgacc.cn/acms)【调出区外】模块申请调出区外,填写调转信息并打印《工作地变更证明》,由调入单位或调入地区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签章后,扫描上传。无工作单位或管理机构证明时,调入地必须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并上传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等扫描件;调转申请由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将信息传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等待调入地接收;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接收;会计人员按照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调转进度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出区外进度查询】菜单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验证码查询。


(二)调入区内


内蒙古只接收工作单位、户籍、居住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调入。会计人员按照调出地区信息转出流程及要求,申请将信息调转至内蒙古自治区;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将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等待内蒙古调入地区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定时自动接收,会计人员信息自动转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按照会计人员在调出地系统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自动推送邮件、短信通知会计人员办理后续事宜;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区外调入信息完善】模块确认、完善信息后提交;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区外调入审核】模块审核信息并确认调入;会计人员正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具体业务。


会计人员在申请跨省调转前,必须先确认调出、调入地区是否开通了信息调转业务,确认调出、调入地均开通了调转业务时,再申请调转。


会计人员调出、调入信息可以在《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cams.mof.gov.cn)查询。


二、会计人员信息调转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信息调转需要按照以上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调出区外;调入区内的必须保证调转信息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完整,调转信息中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必须在调入后补学完成;当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可以选择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


会计人员信息调转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会计人员信息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后的日常信息管理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所有事宜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中《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会计人员日常信息管理,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岗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在岗会计人员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年度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自动转为非在岗人员。二是会计工作履历、会计工作年限。在岗会计人员履历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履历申报】中进行申报。非在岗会计人员待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后进行履历的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以会计工作履历信息为依据自动计算得出。


会计人员信息实行属地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我的面板】显示现会计人员管理地区、管理机构,日常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事宜可以联系所属管理机构。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1年3月16日


当然,还有很多地方没有出台信息调转的相关规定,建议大家直接去工作所在地财政局咨询流转的流程。


图片来源:天津市财政局的相关回复



02

信息采集常见问题


01

哪些人需要进行会计信息采集?


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两类:

  1. 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 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人员。


既不从事会计工作,也不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的人员,无需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02

已经报考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但是没从事会计工作,还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嘛?


已经成功报考的非采集对象,建议在考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将影响成绩合格后的资质审验。


03

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釆集,能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原则上,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信息采集,再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首次在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他采集对象若在采集前已报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且缴费完成,应先完成学习和考核,待主管财政部门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后(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04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高中及以下”学历是必须上传学历证书吗?如果该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可用其他材料代替吗?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学历”信息为必填项目,须根据所填学历上传相应的学历证书。


如果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应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学历,并上传补办件。确无法补办的,应上传相关情况说明。


05

“工作证明”是否必须上传?是否必须按模板填写?


有工作单位的采集对象,必须在附件类型“工作证明或学生证明”中上传“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原则上按统一的模板填写并加盖公章。


属于采集对象的在校学生,须上传“学生证明”;没有工作单位也不是在校学生的采集对象,可以用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代替“工作证明”。


06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填?需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指的是衡量会计人员业务技能技术等级的会计专业职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中,应上传现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聘书。


07

会计人员信息釆集系统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需要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市会计人员库中没有信息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既不能早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发证时间,也不能早于全日制学历载明的毕业时间。


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2017年11月5日。


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人事档案材料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实质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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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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