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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只缴社保,不缴公积金,违法!

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只缴社保,不缴公积金,违法! 东奥会计在线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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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人都知道,“五险”是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一金”是职工福利。

很多人都知道,“五险”是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一金”是职工福利。那么,若无特别约定,单位是不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公积金了呢?


当然不是!不缴公积金违法!多地加大追缴力度责令限期补足!一起来看看吧!



单位只缴社保,不缴公积金,违法!


不论国企还是私企,公积金都是强制缴纳的,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强制缴存政策已在多地实施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地也有相关政策规定。比如,湖北襄阳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不缴公积金可投诉!下面简单列举几个地方的政策:


1

湖北襄阳

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部门协作,近日,建缴住房公积金已正式纳入了襄阳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项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以后,以合同的方式对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明确规定,增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2

北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4

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规定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国有还是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



多地加大追缴力度责令限期补足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责令限期补缴公积金的决定书,并在官网公示。

同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不定期在官网公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当然可以。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直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审判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


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并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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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整理发布。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猫叔说税、宜昌住房公积金等。若须引用或转载,请务必与我们联系并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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