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2012年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今年央属高校免费师范生计划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全新的公费师范生。具体有哪些变化,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办法》调整了履约任教年限。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而此前的履约时间为10年。
对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解释,“任教6年刚好能完成小学6年、初中或高中3年的完整教学周期,也为公费师范生营造更大发展空间,进一步焕发政策的‘生命力’。此举将惠及10万名左右公费师范生。”
《办法》要求,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规定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规定提出,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
《办法》提出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办法》指出,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同时,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实行办法》未明确规定深造时间及具体要求。
本次《办法》也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而在新实施办法中对未能履约条款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办法》提出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并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部属师范大学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部属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本次《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违约退缴资金的实际用途: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特别注意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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