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科技学院章程》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学院
院校代码: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1951年,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
第四条 校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硕士、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学校占地约2930亩(含拟建的铜梁校区1500亩),建成校舍建筑总面积约73万平方米。学校现有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等在校学生2万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依法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2023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69个,其中26个普通本科专业按10个大类进行招生,学生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所包含专业名称如下。
◆ 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
◆ 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
◆ 工商管理类(包含会计学、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 材料类(包含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功能材料、焊接技术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专业)
◆ 计算机类(包含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专业)
◆ 化学类(包含应用化学、化学专业)
◆ 化工与制药类(包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
◆ 地质类(包含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
◆ 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及就业状况、历年招生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 各专业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一并公布,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芬兰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Haaga-Helia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合作举办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采用4+0双学位模式,招生规模为60人/年。学生本科毕业且达到授位条件,颁发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重庆科技学院与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学位证书。该项目引进的专业课程由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派专业教师在重庆科技学院校内或线上进行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条件
◆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 同分排序规则(特殊类型除外)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使用省级平行志愿批次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 艺术美术学和设计学类
(1)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
(2)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认可省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招生计划数100%设定调档比例录取,并按投档分数公布相关录取信息。在实行顺序志愿模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档比例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3)在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比较专业成绩,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 专业调剂及退档
(1)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专业(类)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按《重庆科技学院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入学、资助政策与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均到大学城校区(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就读。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奖贷助措施
2.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进校后转专业按《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有关工作通知为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招生监督及联络
第二十一条 监督申诉
重庆科技学院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022134
邮箱:jjsb@cqust.edu.cn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联系电话:023-65026868,023-65022363
邮箱:zsb@cqus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cqus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qust.edu.cn
重庆科技学院微信公众号:cqust-xwzx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从事代办招生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公布内容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相应内容,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