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根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有哪些?
(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设定原则
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四、如何申请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一)评估和立项。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经评估,认为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申请,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
(二)评估和批复。直属海关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反馈。
(三)直属海关预验收。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直属海关组织预验收,通过后,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四)海关总署验收。海关总署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五)对外公示。验收通过后,海关总署将新批准的指定监管场地信息列入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具体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搜索“指定监管场地”,在“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查询”中查询各关区的各类指定监管场地,也可在“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查询各类指定监管场地的最新名单。
五、注意事项
(一)报备。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指定监管场地因行政区划造成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报备。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
(二)年度抽核。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三)动态管理。海关总署根据年度抽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存在《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所列八种情形的,海关总署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END·
▌文章来源:北京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