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报关单不能退税,是否可置之不理?
答:不可忽视。即使不适用退税政策,也须依法完成免税申报或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按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合规处理方式。
一、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报关单
免税出口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并同步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行“出口免税”中填报。
外贸企业对对应进项发票应作不抵扣勾选;生产企业则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须作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划分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 该金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行“免税项目用”。
注意:切勿误填至第18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栏仅适用于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形下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与转出。
二、适用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报关单
视同内销的出口销售额为含税金额,需按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开具带税点的出口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 + 适用税率) 再根据业务类型及发票开具形式,填入申报表对应栏次。
视同内销情形下,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外贸企业对应进货发票亦可抵扣。
政策依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退(免)税及免税政策,须按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
1.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等除外);
2.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 自产或购进业务虚假;
4. 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或收汇材料;
5. 增值税退(免)税凭证伪造或内容不实;
6.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核销,或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业务(如出口卷烟、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7. 出口货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将退(免)税凭证交由非合同约定货代、报关行或境外指定货代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2)以自营名义出口,实为非本企业及投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名操作;
(3)同一笔货物既签购货合同又签代理出口合同;
(4)海关验放后擅自修改提单等运输单据品名、规格,导致与报关单不符;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
(6)未实质参与经营,仅接受中间人介绍并以自营名义出口;
8. 跨境销售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除外)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取得收入;
9. 因骗取出口退税被暂停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10. 主动放弃退(免)税或免税政策,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出口业务;
11. 购进后直接出口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普通发票等)的出口业务(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