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273—279号)
法〔2026〕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73—279号),作为第4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6日
指导性案例273号:侵权高一尺,法律高一丈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郭禾
本案为破解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提供了典型范本。法院明确:被诉侵权人通过招揽权利人技术人员、在明显短于合理研发周期内推出同类产品,可推定其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判决对“停止侵害”判项作出精细化设计:包括停止涉密产品制造销售、限制相关专利实施与处分、销毁或移交载有技术秘密的载体、向特定知悉主体送达禁令并要求其签署不侵权承诺等,显著提升可执行性。同时创新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按日、月或产品数量等标准计算,强化判决刚性约束,有效防范执行拖延导致的二次泄密风险。
指导性案例274号:许诺销售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蒋舸
本案确立许诺销售行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纠正长期存在的“仅停止侵权、不赔损失”倾向。
理由有三:第一,许诺销售权系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设,非赔偿豁免事由;第二,网络环境下许诺销售与实际销售界限模糊,若免除赔偿责任,将纵容侵权人侵蚀权利人市场利益;第三,依据填平原则,未经许可实施许诺销售即未支付相应许可费,该费用即为应予赔偿的实际损失。
指导性案例275号: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种子交易构成直接侵权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菊丹
本案明确:以微信群等网络工具组织水稻“金粳818”种子交易,虽披着“种植服务”“订单农业对接”外衣,但实质主导价格、数量、包装、交付等核心环节,属于直接侵权而非帮助侵权。
同时厘清农民“自繁自用”边界:仅限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少量剩余自留种;跨区域、大规模、网络化交易均属侵权行为,为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活动提供清晰指引。
指导性案例276号:“合理成功预期”是化学生物领域创造性判断关键因素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广良
本案将“合理成功预期”纳入专利创造性“三步法”第三步(技术启示判断)的核心考量,契合化学、生物领域实验科学特性。
要点在于:该预期不影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其判断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尝试的必要”,不要求“高度盖然性”或“确定性”;既尊重研发试错规律,又避免降低专利授权门槛,有利于提升药品等高价值专利质量。
指导性案例277号:图纸可作为专利侵权比对的有效证据
——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管育鹰
针对大型设备、生产线核心部件等难以实物勘验的情形,本案确立裁判规则:真实、合法、关联且与实物具高度一致性的招标合同图纸,可作为技术特征比对依据。
法院结合本领域常识,合理推定图纸所载密封腔空间变化趋势,并据此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成立。该做法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效缓解“举证难”,降低诉讼成本,为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提供可复制路径。
指导性案例278号:恶意诉讼的司法认定标准
——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扬
本案构建“过三关”主观恶意审查标准:一查权利基础“有没有”,二查权利状态“稳不稳”,三查索赔主张“厚不厚”。即便形式上拥有权利,若存在重大瑕疵或索赔明显失当,仍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判决从法律、社会、政治三个层面彰显价值:既平衡诉权保护与滥用规制,又遏制“诉讼霸凌”、净化竞争环境,更体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战略导向,有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大局。
指导性案例279号: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突破“唯代码比对”范式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晓青
本案确立两项关键规则:一是举证责任转移机制——原告证明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在名称、版本号、界面设计等特有信息上高度近似,即可推定实质性相似,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二是妨碍证据保全的惩戒机制——被诉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法院保全,法院可依法推定侵权成立,并在赔偿数额中加重考量。
两项规则直击软件侵权取证难、隐蔽性强痛点,兼顾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强化诚信诉讼义务,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效性与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