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2号
为落实中加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及国际法基本原则,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3号)所列加征关税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油渣饼、豌豆,不再加征100%关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龙虾、蟹,不再加征2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6年2月27日
附件:
商务部关于调整对加拿大反歧视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3号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作出反歧视调查裁定并实施反歧视措施。鉴于当前情况发生变化,商务部决定对现行反歧视措施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歧视调查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商务部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2024年第40号公告,启动对加拿大对中国电动车辆及钢铝产品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的反歧视调查。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反歧视关税。
二、反歧视措施调整依据与内容
根据2025年第11号公告,反歧视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可依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
- 被调查国已调整或取消被诉措施;
- 被调查国就损害向中方提供适当补偿;
- 双方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 被调查国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
- 其他适当情形。
近期,中加双方就相关经贸问题形成初步联合安排,加拿大政府已宣布部分调整对自中国进口钢铝产品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经认定,该情形符合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商务部决定相应调整现行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不再加征反歧视关税。具体加征关税调整方案另行公告。
三、有效期
本公告有效期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商务部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