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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对日出口管制措施解读

研究 | 对日出口管制措施解读 大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协会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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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晓 邱昌茂 高泽欣

2026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另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二、管制措施内容

1.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Blacklist)】

本次被列入管控名单的20家日本实体主要为军工相关企业及机构,包括三菱重工旗下多家子公司,如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株式会社等。

对其实施以下管制措施:

  • 禁止中国出口经营者向其出口军民两用物项;
  • 禁止境外组织与个人向其提供中国原产的两用物项。

依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特殊情形下确需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可向商务部申请许可;被管控实体符合移出条件的,亦可申请移出。

2. 出口管制【关注名单(Watch List)】

另有20家日本实体被列入关注名单,涵盖斯巴鲁株式会社(SUBARU Corporation)等大型民企或混合型企业。

对其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

  • 不得使用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方式获取出口凭证;
  • 申请单项许可时,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不用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书面承诺;
  • 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法定45天限制;
  • 实施更严格的终端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

依据:无法有效确认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3. 规制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
– 中国的出口经营者;
– 持有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的境外组织与个人。

境外主体违反规定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可能被采取交易限制、列入管控名单等行政制裁,严重者将被排除在两用物项供应链之外。

4. 生效日期

自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已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即日起不得接收相关受控物项;正在进行的出口活动须立即中止。

5. 违反后果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37条,出口经营者与管控名单内实体交易的,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处10–20倍罚款;不足50万元:处50万–50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

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应对建议

1. 核查出口产品是否涉及两用物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全面梳理出口目录,识别是否存在受控物项。

2. 健全出口合规管理体系

对涉及两用物项的业务,须建立覆盖生产、运输、出口全流程的合规审查与备案机制,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3. 动态监控交易方资质

定期筛查客户及合作方是否列入管控或关注名单;在合同中增设终端用途约束条款,严控物项流向,防范间接交易风险。

4. 强化法律风险预警与响应

对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协商处置;同步做好证据留存,并持续跟踪中日双方后续政策动向与潜在反制措施,动态调整经营策略。

顾晓 高级合伙人
xiaogu@allbrightlaw.com

邱昌茂 资深律师
qiuchangmao@allbrightlaw.com

高泽欣 律师
gaozexin@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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