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晓 邱昌茂 高泽欣
2026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另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二、管制措施内容
1.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Blacklist)】
本次被列入管控名单的20家日本实体主要为军工相关企业及机构,包括三菱重工旗下多家子公司,如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株式会社等。
对其实施以下管制措施:
- 禁止中国出口经营者向其出口军民两用物项;
- 禁止境外组织与个人向其提供中国原产的两用物项。
依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特殊情形下确需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可向商务部申请许可;被管控实体符合移出条件的,亦可申请移出。
2. 出口管制【关注名单(Watch List)】
另有20家日本实体被列入关注名单,涵盖斯巴鲁株式会社(SUBARU Corporation)等大型民企或混合型企业。
对其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
- 不得使用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方式获取出口凭证;
- 申请单项许可时,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不用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书面承诺;
- 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法定45天限制;
- 实施更严格的终端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
依据:无法有效确认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3. 规制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
– 中国的出口经营者;
– 持有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的境外组织与个人。
境外主体违反规定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可能被采取交易限制、列入管控名单等行政制裁,严重者将被排除在两用物项供应链之外。
4. 生效日期
自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已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即日起不得接收相关受控物项;正在进行的出口活动须立即中止。
5. 违反后果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37条,出口经营者与管控名单内实体交易的,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处10–20倍罚款;不足50万元:处50万–50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
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应对建议
1. 核查出口产品是否涉及两用物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全面梳理出口目录,识别是否存在受控物项。
2. 健全出口合规管理体系
对涉及两用物项的业务,须建立覆盖生产、运输、出口全流程的合规审查与备案机制,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3. 动态监控交易方资质
定期筛查客户及合作方是否列入管控或关注名单;在合同中增设终端用途约束条款,严控物项流向,防范间接交易风险。
4. 强化法律风险预警与响应
对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协商处置;同步做好证据留存,并持续跟踪中日双方后续政策动向与潜在反制措施,动态调整经营策略。
顾晓 高级合伙人
xiaogu@allbrightlaw.com
邱昌茂 资深律师
qiuchangmao@allbrightlaw.com
高泽欣 律师
gaozexin@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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