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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出口管制措施解读

对日出口管制措施解读 贸法通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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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对日出口管制新规:20家实体列入管控名单,20家列入关注名单

2026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将20家日本实体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另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关注名单】。

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管制措施内容

(一)出口管制【管控名单(Blacklist)】

被列管的20家日本实体主要为军工相关企业及机构,包括三菱重工旗下子公司,如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株式会社等。

具体名单详见:商务部官网公告

对其实施以下管制措施:

  • 禁止中国出口经营者向其出口军民两用物项;
  • 禁止境外组织与个人向其提供中国原产的两用物项。

列入理由: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特殊情况下确需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可向商务部申请许可;被管控实体不再符合管控情形的,可申请移出名单。

(二)出口管制【关注名单(Watch List)】

另有20家日本实体被列入【关注名单】,涵盖大型民企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斯巴鲁株式会社(SUBARU Corporation)等。

具体名单详见:商务部官网公告

对其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

  • 不得使用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方式申领出口凭证;
  • 申请单项许可时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不用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书面承诺;
  • 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法定45天限制;
  • 加强终端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

列入理由:无法有效确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三)规制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

  • 中国境内的出口经营者;
  • 持有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44条,境外主体违反规定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可能面临列入管控名单、交易限制等行政制裁,严重者将被排除在两用物项供应链之外。

(四)生效日期

自2026年2月24日起正式生效。出口经营者须立即停止向管控名单内实体出口相关受控物项;正在执行中的出口活动应即刻中止。

(五)违反后果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37条,出口经营者违规与管控名单内进口商或最终用户交易的,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处10–20倍罚款;不足50万元,处50万–50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

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应对建议

(一)核查出口产品是否涉及两用物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全面梳理出口产品目录,识别是否存在受控物项。

(二)健全出口合规管理体系

对涉及两用物项的业务,须建立覆盖生产、运输、出口全流程的合规审查与备案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严格客户与合作方筛查

动态监控交易对手是否被列入管控名单或关注名单;在合同中增设合规条款,明确最终用户与用途责任,防范间接转售风险。

(四)强化法律风险预警与响应

对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合同,及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协商终止或调整;做好证据留存,预判潜在纠纷;持续跟踪中日双方后续政策动向与反制措施,动态优化经营策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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