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应用商业汇票来操持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绝对较窄,各公司、事业单位之间只要依据购销合同停止合法的商品买卖,才干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买卖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权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
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运用对象也绝对较少。商业汇票的运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或许其他组织。运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需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历。集体工商户、乡下承包户、团体、法人的隶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单位或团体以及虽具有法人资历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运用商业汇票。
第三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需经过承兑。只要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能,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领取或其他合法缘由,债务人不能取得付款时,可以依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一切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买卖单方商定,普通爲 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第四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操持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公司及时地补充活动资金,维持消费运营的正常停止。
第五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运用,而且没有结算终点的限制。
第六
商业汇票一概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概经过银行操持转账结算,银行不领取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